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配装眼镜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根据验光处方定配的眼镜和批量生产装成的老视眼镜。本标准不适用于渐变焦点和其他特殊用途的眼镜。
2 引用标准
GB 10810-1996眼镜镜片
GB/T 14214-1993眼镜架
3 定义
3.1顶焦度:以米为单位测得的镜片近轴顶焦距的倒数。一个镜片含有两个顶焦度,在配装眼镜中特指后顶焦度,即以米为单位测得的镜片近轴后顶焦距的倒数。顶焦度的表示单位为米的倒数(m-1),单位名称为屈光度,由符号D表示。
3.2 瞳距:眼睛正视视轴和平行时两瞳孔中心的距离。
3.3 柱镜柚:球-柱镜片上仅含镜屈光力的主子午线。
3.4 光学中心水平距离:两镜片光学中心在与镜圈几何中心在垂直方向上的距离。
3.5 光学中心水平偏差:光学中心水平距离与瞳距的差值。
3.6 光学中心高度:光学中心与镜圈几何中心在垂直方向上的距离。
3.7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两镜片光学中心在垂直方向上的差值。
3.8 光学中心水平互差:镜片光学中心在水平方向与眼瞳的单侧偏差。
3.9 棱镜度:光线通过镜片上某一点所产生的偏离。棱镜度的表示单位为厘米(cm/m),单位名称为棱镜屈光度,以符号"Δ"表示。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或水平偏差的换算公式如式(1):P=F . C
式中:P--棱镜度,Δ;F--顶焦度,D;C--偏差或互差,cm。
3.10 隙缝:镜片与镜圈之间的空隙。
3.11 锁接管间隙:金属镜圈装上镜片后上下锁接管锁紧时尚存的空隙。
3.12 焦损:非金属镜圈装入镜片时因加热所造成的表面损伤。
3.13 翻边:非金属镜圈装入镜片时因加热引起镜圈变形造成镜片边缘外露。
3.14 扭曲:镜架因装入镜片不当所产生的变形或镜腿起落不平整。
3.15 镜腿外张角:镜腿张开至自然极限时的位置与两铰链轴线连接之间的夹角。
3.16 主镜片:附加有一个或几个子镜片从而成为双光镜片或多光镜片的镜片。
3.17 子镜片:利用胶合或溶合的方法添加在主镜片上的附加镜片,或在主镜片上根据配镜要求具有不同屈光力的附加曲面。
3.18 子镜片顶点:子镜片上边界曲线之水平切线的切点,若上边界为直线,则取该直线之中点为顶点。
3.19 双光镜片:具有两上不同视距的屈光矫正镜片。
3.20 近瞳距:视近时瞳孔中心的距离。
3.21 棱镜镜片主截面:在与两折射面的交线或两折射面延伸后的交线相垂直的平面内的一个截面。
4 分类
4.1 按加工性质分为:验光处方定配眼镜;批量生产老视眼镜。批量生产装成眼镜的顶焦度范围为0.00 D--+4.00 D。
4.2 按质量分为合格品与不合格品。
5 要求
5.1、眼镜架的机械强度、金属零部件镀(涂)层、外观质量和装配精度必须符合GB/T14214规定的要求。
5.2、眼镜镜片的理化性能、顶焦度偏差、光学中心和棱镜度偏差、厚度偏差、色泽、内在疵病和表面质量必须符合GB10810规定的要求。
5.3、配装眼镜光学中心水平偏差
5.3.1 验光处方定配眼镜的光学中心水平偏差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 光学中心水平允差mm |
9.0 |
6.0 |
4.0 |
3.0 |
2.0 |
5.3.2 验光处方定配眼镜的光学中心水平互差均不得大于表1中光学中心水平允差的二分之一。
5.3.3 批量生产老视眼镜需标明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光学中心水平距离的标称值与实测数值偏差应小于±1.0mm。
5.3.4 验光处方定配双光眼镜主镜片的光学中心水平偏差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子镜片几何中心水平距离与近瞳距的差值不得大于2.5mm。若配镜者对子镜片顶点高度有特殊要求的,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 光学中心水平允差mm |
9.0 |
6.0 |
4.0 |
3.0 |
2.0 |
5.4、光学中心高度
5.4.1 配装眼镜的光学中心垂直互差必须符合表2的规定。
| 光学中心水平允差mm |
<=3.0 |
6.0 |
<=2.0 |
<=1.0 |
<=0.5 |
5.4.2 双光眼镜的子镜片顶点在垂直方向上应位于主镜片几何中心下方2.5mm-5mm处。两子镜片顶点在垂直方向上的互差不得大于1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