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视眼:要求以最低屈光度,最好的矫正视力,配戴合适的眼镜,以免矫正过度,(特别是近距离工作较多的患者)引起视物疲劳症状。高度近视眼首次配镜时,患者接受不了全部矫正屈光度,可适当减低屈光度,使之适应一段时间后,再予以增加。
远视眼:一般以最高度数,最佳视力为好。以便最大限度减少过度调节,而解除视疲劳症状。如果儿童有远视并伴有内斜视症状的,必须配戴全部矫正眼镜。
散光眼:轻度无症状的可不配镜。如有视力下降,视物疲劳,无论症状多轻均应配制合适的眼镜。高度散光和轴位偏斜时,患者不易接受时,可适当减低屈光度,或分次矫正。散光眼在试镜时,一定要注意轴位的调整,以免影响视力的矫正。
屈光参差:一般两眼屈光度相差不超过2.50D者,可按以上原则配镜。超过2.50D,无复视现象患者能接受的可配镜。有复视现象可适当减低较高眼屈光度,把较低眼屈光度配足。如屈光参差较大,如白内障术后无晶体眼可配角膜接触镜给予矫正。儿童有屈光参差的尽可能全部矫正。以免影响视觉功能的正常发育。